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审计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作为我国审计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职责与站位不同、特征和侧重不同,但从本质上说,其工作的根本目标是相同的。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大力推进,经济活动的主体、内容、形式日新月异,在这样的背景下,更需要充分发挥发挥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监督合力,拓宽审计的“横截面”与“纵截面”。基于此,本文在分析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各自特征的基础上,研究两者发挥监督合力的路径,以实现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双促进,切实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独立性、法定性、权威性是国家审计的特征
(一)独立性
一是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根据宪法,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是经济保障上的独立性。国家审计的经费由财政统一保障,与被审计对象无经济关联。三是审计主体的独立性。国家审计人员的编制和供给均在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对象无人事关联,同时,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二)法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分别对审计机关的设立和审计监督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明确了我国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家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等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有关资料并配合审计工作,被审计对象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三)权威性
一是法定地位高。国家审计的根本依据是宪法,其审计监督是强制性的,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2018年3月,中央审计委员会成立,随后各级地方党委相继成立审计委员会,这是对国家审计权威性的进一步强化和提升。二是审计职责强。国家审计机关行使监督权,发挥治理效能,从审计计划到实施方案、从审计方法到审计重点,均以实现审计目标为导向,被审计对象必须按要求配合。三是结果影响强。国家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文书具有法定效力,被审计对象应按要求开展整改工作,且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采取相应措施强制执行。
二、内部性、及时性、广泛性是内部审计的监督特征
(一)内部性
一方面是绝对的内部性。因为身处组织内部,所以获取信息快、资料多、事件详、人员熟。如,出台一项新制度或开展一项新业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既往经验和现实情况,较为及时地分析利弊,识别风险。另一方面是相对的内部性。内审部门虽然是组织内部的机构之一,但不直接参与生产和经营,可以相对客观、公正地评价各项经济活动,揭示风险,提出改进建议,对最高决策者负责。
(二)及时性
一方面,因为内部审计职责所在,整个组织的经济运行都在其监督视野内,这就为内部审计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识别风险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内审机构的人员构成中一般包括其他部门转岗人员,比如财务部门、投资部门等,多岗位的经历使内审人员在快速了解单位经济活动、敏锐识别业务风险时具有相应优势。
(三)广泛性
内部审计作为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实现国民经济较宽口径的覆盖。比如,我国的民营经济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内部审计可以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如:《华为基本法》规定:“公司内部审计是对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和子公司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各种内部控制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和评价的一种监控活动。”
三、加强国家审计的监督和指导,推动内部审计权威化与专业化
(一)依托国家审计监督指导,实行内部审计分级审计
通过审计项目分级式实施,由国家审计对单位总部实施审计,总部的内审部门对下级单位实施审计,从根源上化解内部审计的矛盾点,最大程度规避“人情羁绊”,有效提升审计的独立性。
(二)借鉴国家审计操作模式,规范内部审计业务流程
一方面,借鉴国家审计的实施方式,从项目计划到拟定方案、从成立审计组到现场取证、从撰写报告到审计整改,切忌“形式高于实质”。另一方面,向国家审计学习立足自身力量,减少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依赖,真正发挥内部审计的功效。如果由社会中介机构实质代替内审部门,审计过程和出具的审计报告都将严重缺乏权威性。
(三)依托国家审计质量检查,夯实内部审计报告质量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明确审计机关“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国家审计要常态化对审计对象的内部审计质量开展检查,从内部审计的体制机制、队伍建设、业务质量等多维度掌握相关情况,有针对性地提供监督和指导。内部审计可以此为契机,倒逼组织提高对内部审计的重视程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发挥国家审计平台优势,构建内部审计联动机制
国家审计对所有审计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可以建立上下贯通式内审工作机制。一是纵向联动。比如:省级审计机关可以以某个行业为线,省、市、县三级联动,开展专项审计或调研;二是横向联动。比如:为不同行业提供互助互学场景、开展交叉审计等,让内审人员跳出自己的固有视角,吸收借鉴他人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审计本领。
(五)发挥国家审计引领作用,推动内审人员轮岗
内审人员相较其他岗位人员,对单位整体运行情况更为了解,特别是对存在的问题更为了解,轮岗后,在流程改善、制度更新、风险防控等方面将更具优势。国家审计可以推动单位加强对内审人员的培养锻炼、轮岗交流等,使其成为复合型人才,在为内审人员职业发展提供广阔空间的同时,也提升内审队伍的综合能力。
(六)发挥国家审计专业优势,加强内部审计培训
审计需要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必须持续不断地学习,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的指导职责可以通过日常指导和专项培训履行。一方面是政策法规的更新和审计理念、审计方法的创新;另一方面是通过“以审代训”锻炼内审人员的实战能力,让内审人员开阔眼界、提高站位、提升技能,从而提高内部审计质量。
四、发挥内部审计的功能和优势,推动审计监督前置化与全面化
(一)加强内部审计的日常监督
内审部门作为组织内设机构之一,具有日常监督优势。一方面,内审部门不直接参与投资、招投标等具体业务,但有权同步开展监督,通过及时发现问题,第一时间终止违规操作,将损失降到最低。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内部审计参与最高决策方式,可实现法定事前监督。同时,内审人员经常性接触各部门工作人员,容易获取信息,展开联想分析,可实现监督关口前移。
(二)挖掘内部审计的治理功效
通过加强国家审计对内部审计的指导,激发内部审计治理功能。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审计不仅仅要发挥监督功能,还要发挥治理功能。内部审计开展审计项目必然深入一线,穿梭于各个单位,与不同岗位人员沟通交流,对整体和局部情况会有更直观的认识,可以将收集到的信息与揭示的问题有机结合,立足全局,评价鉴证绩效,为组织决策提供参考,同时,尽早从根源上防范系统性风险,发挥治理功效。
(三)发挥内部审计的警示作用
由于内审机制的存在,不论是否正在开展针对性审计,客观上都会对组织内部所有监督对象产生警示作用。任何部门和人员都不确定自身是否会成为下一个被审计对象,这将使其在无形中减弱违规意愿,加强规范操作,提升工作绩效。长此以往,会形成“不敢违规”“不想违规”的工作氛围。
(四)发挥内部审计点多面广的优势
内部审计最大的特点之一是涉及领域广泛。国家审计职责范围之外的广大空间需要内部审计加以补充。比如,随着全球市场竞争的加剧,跨国公司对风险管控和效益提升的需求日益增长,而内部审计是最便利、也是最有效的管理机制。企业风险防范得当、效益稳步提升,对企业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所以,应当鼓励和提倡不同性质的经济实体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五)发挥内部审计协会平台优势
内部审计协会是开展内审工作的良好平台,可以充分发挥其凝聚作用,开展链条式、递进式监督指导。国家审计指导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协会指导各内审机构,将审计监督交互贯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六)发挥内部审计基层治理优势
内部审计可以实现从总部到最基层组织的及时反馈和监督覆盖。以国有企业为例,国家审计由于人力和时间限制,一般难以覆盖三级以下公司。但内部审计具有贯通优势,可以监督到最基层组织,并且得益于“内部人”优势,能够及时收集到各种数据和信息,在最短时间内作出反应,揭示风险,当好参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