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
《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已经依法修订并公布,为更好理解和执行,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审计工作、科学规范开展审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时的自由裁量行为,促进依法审计,在认真总结开展审计监督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征求了各单位、各市(州)审计局、群众的意见建议,修订印发《四川省审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审计工作实际,修改完善行政处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幅度等相关条款,进一步加强对审计执法的制度约束,持续深化审计机关自身规范建设。
二、修订依据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实施办法》共15条。一是结合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规定原则和近年来审计实践经验,将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的幅度按照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五级予以完善,明确相应的原则情形。二是按照相关上位法规定,明确审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时的告知义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期以及对处罚幅度具体解释。三是重申重大处罚事项听证、备案两项制度规定,并按照更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原则,根据《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降低对单位作出重大处罚时的听证标准。四是按照《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分5档明确具体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基准,并明确源自《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处罚事项,其裁量标准与财政厅公布的《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保持一致,确保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