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运逵代表:
非常感谢您对审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在清理清偿政府(国企)与民营企业有关款项中提高审计效率、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建议》,我厅进行了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回复:
关于“政府投资工程的审计常常延迟、造成工程款迟迟无法结算的情况太过普遍,有的甚至长达三五年之久,往往导致企业不能良性运行”的情况,我们认为工程结算是建设业主与施工、供货等企业依法依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双方是办理工程结算的责任主体。出现上述情况,是相关单位和部门未认真履行自身职责、未执行中央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将审计结论作为自身履职的前置条件导致的后果。
2017年5月,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下发《关于纠正处理地方政府规章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函》(国法秘备函〔2017〕447号),要求纠正地方政府规章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有关规定;2017年9月,审计署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2018年9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明确“厘清审计监督与建设管理职责。各级政府要深化投资领域突出问题治理,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加强工程造价审核把关和监管,督促审计机关强化工程结算审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审计结果转化运用的合法性,对本地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中明确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限制民事权利、混淆行政监督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要及时纠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自身履职的前置条件”。因此,“政府投资工程因审计延迟造成工程款迟迟无法结算”的说法于法无据。
但我们在审计工作中也发现,确有部分地方的一些单位和部门以“未经审计机关审计”为由,不予办理或批准结(决)算、不予支付工程款的情况。对此,我们一是坚决贯彻执行前述相关文件要求,制定下发了《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资审计工作推进“三个转变”的实施意见》(川审发〔2018〕41号),要求全省审计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不得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工程招标、材料询价、变更审核、物资采购、工程结算、竣工验收等管理活动。不得超越职责权限、超越自身能力、违反法定程序开展审计”;二是自2018年起,在审计工作中加大了对相关单位和部门不执行中央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不依法履职,拖欠民营企业相关款项等问题的查处力度,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创造良好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