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引领作用,用制度提升法治能力,近日,江安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出台《江安县党政领导干部任期法治责任制和离任法治审计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明确,领导干部任期法治责任和离任法治审计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同步实施,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机关将《审计报告》报送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审计对象为镇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县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党委主要领导干部、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县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任期法治责任和离任法治审计的主要内容做了细致区分,结合各镇、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审计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在审计报告中应对领导干部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作出审计评价,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领导干部法治建设履职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江安县审计局邱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