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
1.为推动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深度融合设计此表,仅填写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及其对应责任。
2.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与全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一致。行政权力事项有变化的,与调整后的一致。
3.责任主体通常为承担行政职权的主体(部门内设机构)。
4.责任事项根据10类行政权力的运行流程,逐环节予以表述。
序号 | 3557 | ||
权力清单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监督电话:028—86522057 | |
权力名称 | 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
责任清单 | |||
责任主体 | 审理处、财政审计处、政策跟踪审计处、经济责任审计处、教科文卫审计处、农业农村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审计处、企业审计处、金融审计处、涉外审计处、派出审计一处、派出审计二处、派出审计三处、派出审计四处、派出审计五处、派出审计六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位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拖延、拒绝、阻碍检查,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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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序号 | 3558 | ||
权力清单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监督电话:028—86522057 | |
权力名称 |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 ||
责任清单 | |||
责任主体 | 审理处、财政审计处、政策跟踪审计处、经济责任审计处、教科文卫审计处、农业农村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审计处、企业审计处、金融审计处、涉外审计处、派出审计一处、派出审计二处、派出审计三处、派出审计四处、派出审计五处、派出审计六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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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序号 | 3559 | ||
权力清单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监督电话:028—86522057 | |
权力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 ||
责任清单 | |||
责任主体 | 审理处、财政审计处、政策跟踪审计处、经济责任审计处、教科文卫审计处、农业农村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审计处、企业审计处、金融审计处、涉外审计处、派出审计一处、派出审计二处、派出审计三处、派出审计四处、派出审计五处、派出审计六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及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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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序号 | 3560 | ||
权力清单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监督电话:028—86522057 | |
权力名称 | 对企业与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
责任清单 | |||
责任主体 | 审理处、财政审计处、政策跟踪审计处、经济责任审计处、教科文卫审计处、农业农村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审计处、企业审计处、金融审计处、涉外审计处、派出审计一处、派出审计二处、派出审计三处、派出审计四处、派出审计五处、派出审计六处 | ||
责任事项 | 1.发现和受理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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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序号 | 3561 | ||
权力清单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监督电话:028—86522057 | |
权力名称 | 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
责任清单 | |||
责任主体 | 审理处、财政审计处、政策跟踪审计处、经济责任审计处、教科文卫审计处、农业农村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审计处、企业审计处、金融审计处、涉外审计处、派出审计一处、派出审计二处、派出审计三处、派出审计四处、派出审计五处、派出审计六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及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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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序号 | 3562 | ||
权力清单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监督电话:028—86522057 | |
权力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
责任清单 | |||
责任主体 | 审理处、财政审计处、政策跟踪审计处、经济责任审计处、教科文卫审计处、农业农村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审计处、企业审计处、金融审计处、涉外审计处、派出审计一处、派出审计二处、派出审计三处、派出审计四处、派出审计五处、派出审计六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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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序号 | 3563 | ||
权力清单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监督电话:028—86522057 | |
权力名称 | 对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条 | ||
责任清单 | |||
责任主体 | 审理处、财政审计处、政策跟踪审计处、经济责任审计处、教科文卫审计处、农业农村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审计处、企业审计处、金融审计处、涉外审计处、派出审计一处、派出审计二处、派出审计三处、派出审计四处、派出审计五处、派出审计六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未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规定提请办理竣工决(结)算审计的处罚,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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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序号 | 976 | ||
权力清单 |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监督电话:028—86522057 | |
权力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
责任清单 | |||
责任主体 | 审理处、财政审计处、政策跟踪审计处、经济责任审计处、教科文卫审计处、农业农村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审计处、企业审计处、金融审计处、涉外审计处、派出审计一处、派出审计二处、派出审计三处、派出审计四处、派出审计五处、派出审计六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或接到举报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审计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与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审计组以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责任: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5.决定责任: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是否予以审计处罚;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决定书并告知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及执行责任:审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情况。 7.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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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填表说明:
1.为推动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深度融合设计此表,仅填写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及其对应责任。
2.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与全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一致。行政权力事项有变化的,与调整后的一致。
3.责任主体通常为承担行政职权的主体(部门内设机构)。
4.责任事项根据10类行政权力的运行流程,逐环节予以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