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125 | ||
权力清单 |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监督电话:028—86522057 | |
权力名称 | 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 ||
责任清单 | |||
责任主体 | 审理处、财政审计处、政策跟踪审计处、经济责任审计处、教科文卫审计处、农业农村审计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社会保障审计处、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审计处、企业审计处、金融审计处、涉外审计处、派出审计一处、派出审计二处、派出审计三处、派出审计四处、派出审计五处、派出审计六处 | ||
责任事项 | 1.发现和制止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存在本权力项目规定之违法行为时,有权予以制止。 2.决定和审查责任:被审计单位违法情节严重或审计组制止无效时,应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决定是否采取封存措施。 3.封存执行责任: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人员应当及时送达审计封存通知书,并采取封存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封存期满或者在封存期限内完成对有关资料或者资产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5.其他法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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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五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
填表说明:
1.为推动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深度融合设计此表,仅填写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及其对应责任。
2.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与全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一致。行政权力事项有变化的,与调整后的一致。
3.责任主体通常为承担行政职权的主体(部门内设机构)。
4.责任事项根据10类行政权力的运行流程,逐环节予以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