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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

解读《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
来源: 四川省审计厅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12日

文件链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9月10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以通知形式,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要求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规范审计职责范围、合法转化运用审计成果的要求,提升政府投资领域治理能力和水平。

  《意见》强调,各级政府要深化投资领域突出问题治理,督促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加强工程造价审核把关和监管,督促审计机关强化工程结算审计。各级审计机关要围绕省委省政府“项目年”决策部署,聚焦重大项目审批、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重点领域,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分包、损失浪费和涉嫌利益输送等行为,促进堵塞管理漏洞、治理突出问题。

  四川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加强投资决策审计和履职情况审计。着力揭示投资结构不合理、重复建设、达产达效不佳、资产资源闲置浪费等问题,促进完善决策机制、优化投资布局、提高投资绩效。关注各级各部门在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优化要素保障、保护生态环境、加强过程管理、强化投资控制、办理审查批复、工程验收启用、开展绩效评价等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着力揭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混淆审计监督与建设管理职责界限的做法,《意见》强调,要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规范审计职责范围、合法转化运用审计成果的要求,坚决纠正安排审计机关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指令审计机关对所有或一定金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办理项目竣工决算的前置条件等混淆审计监督与建设管理职责界限的做法。

  对本地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中明确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限制民事权利、混淆行政监督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要及时纠正。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自身履职的前置条件。

  《意见》要求加大审计整改督促检查力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检查审计反映的政府投资领域普遍性和屡审屡犯问题整改情况,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健全规范管理和防范违纪违规长效机制。对审计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纳入督查督办事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措施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